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臺東縣立瑞源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依據:臺東縣政府109年4月1日府教終字第1090063905號函暨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貳、目的:為導引學生於學校教學中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參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肆、學生使用私人手機應符合本校「學生使用行動電話」規範規定。
伍、管理原則:
一、學校列管之行動載具借用應由教師向教導處登記申請,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,並現場點收完畢;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解行動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,繳回前,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之內容、檔案及應用軟體。
二、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,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、社群聊天通訊、通話、攝錄影、發文等應用軟體或app。
三、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,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,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不影響其他同學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,違者依本校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處置。
四、使用行動載具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五、借用行動載具,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成設備損壞,經查證屬實,損壞者須全額賠償,並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。
六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設備到校應自行妥慎保管,若有遺失,應自行負責;若使用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七、有符合下列情事者,除依本校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加重議處外,必要時依法處理:
(一)利用行動載具設備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。
(二)以行動載具設備拍照、錄音或攝影功能行惡作劇、偷拍,造成他人傷害。
(三)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影響學校各項校務運作者。
(四)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設備違犯重大校規,而本校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未規定者,得由教導處召開臨時委員會討論處理。
陸、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決議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。